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 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移动通讯或互联网通讯形式组织会议。采取移动通讯或互联网通讯形式表决的,秘书处需留存表决录音或截图,经电话通知超过 6 小时仍未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六条凡涉及选举或修改章程事宜,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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