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商会工作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商会的资金,提高商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会计核算办法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商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本商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商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民间本商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自然年度、月度为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
第五条 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制作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商会管理费用。
第八条 本商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开立独立银行账户,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
(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三)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四)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五)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 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六)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七)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八)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九)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十一)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三)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 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本商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着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的原则,将财务收支情况汇总后张贴在宣传栏公示,凡会员可每季度到商会查阅支出明细和票据。
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商会工作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商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商会会长直接领导。商会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会计、出纳分设。
三、商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临安区工商联和临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做到经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经费用于商会活动的开展,活动经费的预算应在商会会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做好会费及其他款项的催收工作。
五、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六、商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商会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七、商会收取会费后,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电子会费票据。
八、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九、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经费的使用由会长按商会的
有关规定审批。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报销票据的合法性,有权拒付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开支。对于商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十、坚持财务公开制度,负责将财务报表交给秘书处张贴宣传栏公示。
十一、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应故离职时,须将全部会计账目、款项和待
办工作进行造册登记,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监督下向接收人移交。
十二、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的会费收缴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冒用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的名义向企业收取会费。
三、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商会所有款项结余均存入“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名下开具的中国银行城中街支行银行账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二条开户行信息:中国银行临安城中街支行,开户行账号:
388372779024,户名: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税号:51330185MJ8920978G
第三条银行存款收支管理
(一)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商会银行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
严格实行资金支付业务程序,加强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批、复核、对外支付等各环节安全管控,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业务。
(二)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和支付,如实反映符合确认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定期核对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调节事项,保证银行账户和资金信息真实可靠。
(四)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资金支付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未纳入预算的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纳入预算后方可办理。
(五)严格执行银行存款支付的审批流程,杜绝越权审批行为。
(六)商会内不得进行股票、基金、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和运作,不得发放委托贷款。
第四条 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应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的管理, 必须指定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防火墙及其他安全措施,避免遭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 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网上银行业务仅限于有操作权限的人员在操作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相互替代操作或交换各自的客户证书(U 盾)。
第六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往来单位或个人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要求银行存款日记账或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每月核对。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收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商会工作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入是指商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支出是指商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第二条 商会收入
商会收入(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交纳的会费、银行利息收入、政府资助、赞助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
(一)赞助收入是指商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赞助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商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商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服务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有除上述赞助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三条 商会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电话费、出版刊物及印刷费、广告制作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二)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常务副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商会举办的各种会议、讲座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补贴;
(四)差旅费;
(五)社会捐赠、赞助等公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的接待、礼品等开支;
(七)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
(八)商会正常运营的正常开支。第四条 商会收支管理
第四条 商会所有收支业务均通过“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名下开具的中国银行城中街支行银行账户办理,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按月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五条 商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商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商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 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条 期末,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七条 商会发生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八条 商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九条 期末,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五、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会的会费收支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费收支,保障商会工作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会费收入标准
(一)会费标准: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10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600元/年,会费收费标准经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 过。
(二)商会会员缴纳会费,每年一次,以转账的方式汇入商会账户,会员汇款后将转账凭证发到商会秘书处以便核对。
(三)每年年初开始收缴当年会费,老会员缴纳会费,于每年4月12日之前完成;新会员,以批准入会之日起缴纳会费。
(四)商会会费收缴,由秘书处统一负责。确认会费收缴后由秘书处给交款单位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会费票据。
(五)在此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交费的,需及时向秘书处说明。
(六)未满一年的新会员按入会时间满一年续费。
第二条 会费使用范围
本团体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清廉就是生产力、清廉就是竞争力、清廉就是生命力”的理念,施行“廉洁•自律”办会方针。
(一)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电话费、出版刊物及印刷费、广告制作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二)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常务副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商会举办的各种会议、讲座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补贴;
(四)差旅费;
(五)社会捐赠、赞助等公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的接待、礼品等开支;
(七)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
(八)商会正常运营的正常开支。
第三条 会费收支管理商会所有会费收支业务均通过“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名下开具的中国银行城中街支行银行账户办理,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六、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审批行为,明确商会财务支出的内部流程及审批程序,完善健全商会内控财务制度,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费用是指商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商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商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 用,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商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商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 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商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商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条 费用使用范围
本团体费用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清廉就是生产力、清廉就是竞争力、清廉就是生命力”的理念,施行“廉洁•自律”办会方针。
(一)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电话费、出版刊物及印刷费、广告制作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二)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常务副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商会举办的各种会议、讲座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补贴;
(四)差旅费;
(五)社会捐赠、赞助等公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的接待、礼品等开支;
(七)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
(八)商会正常运营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条 费用支出标准
(一)商会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任何费用在发生之前,都应先履行请示义务,非经会长允许,超时间、超范围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二)商会负责人经手的开支,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公对公支付报销。任何一笔开支,都须经秘书长确认签字后,再报会长审批。
(三)报销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发票,无正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预算外的临时性工作支出和离杭外出的公务差旅支出均事先获得会长批准,票据直接由会长签批;
第四条 费用审批程序
(一)费用报销人员原则上是费用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写领(付)款凭证,写明费用报销事由及金额,由商会秘书长审核签字。
(三)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会长确认签字。
(四)会长确认签字后交由出纳付款,财务做账。
(五)每个月25日为费用报销日,如有紧急打款需提前报备会长,遇节假日打款顺延;
(六)会长若于25日之前不在,可向会长报备让执行会长代批,代批后生效;(七)商会所有费用支付业务均通过“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名下开具的中国银行城中街支行银行账户办理,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八)商会银行网银U盾分开财会两人保管,凭发票打款。
第五条审批责任
秘书长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合理性负责;会计对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有超标准、超限额开支,经办人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的,均不得办理款项支付和相关程序,如遇特殊及重大问题需及时向会长反应情况。
七、费用预算管理办法
商会的费用开支实行预算管理,为健全财务制度,保障商会工作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费用预算管理
(一)正常办公费用:每年年底做一次费用预算,包括日常办公费、商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接待费等;
(二)活动专项费用:每年年底做一次费用计划并作出专项预算,包括各种会议、讲座、经验交流会等会务费、接待费及其他各种活动经费;
(三)重大开支(1万元以上)费用:须事先编制预算,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的耐用品、非计划性的大型活动(组团业务考察等)、社会捐赠和赞助等较大支出;
(四)预算外的临时性工作支出和离杭外出的公务差旅支出均事先获得会长批准。
第二条 费用预算审批
(一)单笔预算在1000元以内,按照审批程序由商会秘书长负责审批;
(二)单笔预算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按照审批程序由商会会长负责
审批;
(三)单笔预算在1万元以上,由商会会长办公会议上审批。
(四)所有预算方案,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走正常的报销程序。
八、票据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商会会费票据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商会会费票据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 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一) 按时做好向票据主管部门申报商会全年社团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商会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4、收款项目合法、合规;5、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规定保管商会会费票据。建立票据专用专柜,由专人负责保 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商会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
(四)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票据主管部门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票据主管部门进行年。
第二条 按规定使用商会会费票据。商会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商会会费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条 商会会费票据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帐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帐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第四条建立健全商会会费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填写商会会费机打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第六条 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汇报,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应做好票据盘点工作。每月盘点一次,年终要转新帐。票据发生损失,应及时上报。票据遗失、核销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商会会费票据遗失的,自发现之日起 3日内报告区票据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对票据专管员作出处罚,票据整本丢失按本单位近期最高一本金额赔偿;单张票据丢失按本收据最高一联金额赔偿。
(二)每季度核销一次。
第八条商会会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商会会费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条商会会费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票据主管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一条如有违反票据管理的及时上报区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商会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商会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为健全商会财务制度,规范的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商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二条 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制作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商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四条 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第五条 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商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六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
“分”。
第七条 商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第八条 会计报表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三)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四)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五)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六)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七)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商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商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商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商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 50%以上(不含 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 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在会计报表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三条 本商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着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的原则,将财务报表汇总后张贴在宣传栏公示,凡会员可每季度到商会查阅支出明细和票据。
十、财务公开和监督
一、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按章程规定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或换届审计;每年须进行财务审计一次,由会计负责送交专业审计单位审计;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都要进行财务情况汇报,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审查和监督;
四、每年年度商会的年终财务报告应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栏公示,以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适当进行修订完善。
六、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